河北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作出行政处罚,石家庄市水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被罚没673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新市监处〔2023〕0212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水星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2023年
6月20日我队通过河北省消费品监督平台接收到1份由当事人生产的“红豆依人”牌规格型号为TT180X150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J23-T00027);1份由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T150X130-6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J23-T00031),检验结论均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
2020年11月2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T150X130-6X的电热毯60条,成本16元/条,售价为19元/条,于2020年11月6日全部销往全州县三阳开泰服装店;2022年10月12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T180X150的电热毯52条,成本21元/条,售价25元/条,于2022年10月15日全部销往全州县唐氏家纺城,销售额共计2440元,共获利388元;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的规格型号是TT150X180,生产的规格型号是TT180X15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
1份,销货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及销售金额等;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各
1份,商标注册证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以及该案委托授权情况;
4、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截图
2张、检验报告、抽样单各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
5、召回公告
1张,证明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召回。
2023
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8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
2023年产品不合格受到过处罚(新市监处【2023】0080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
388元,罚款6344元,共计6732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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