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提升全省水安全保障能力。

到2035年基本消除地下水超采区山东作为北方省份,降雨量偏少,地下水一直是主要的供水水源之一,多年平均地下水利用量约占总用水量的40%左右《意见》明确要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形成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总体目标方面,到2025年,全省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面完成浅层地下水超采治理阶段性目标任务,深层承压水超采量基本压减完毕到2035年,全面建立起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的体制机制,基本消除地下水超采区,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可持续利用。
《意见》明确了十二项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加强地下水位监测管理、加快建设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突出做好农业灌溉地下水管理、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应急使用管理、加强地下工程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强地热开发取水管理、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意见》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加大地下水管理资金投入,健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长效机制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和“四水四定”要求,从源头上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抓手之一。
《意见》明确相关规划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时,应当将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作为重要依据对黄河流域提出更高工作要求,规定编制黄河流域相关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近年来,山东深入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对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农业取用地下水计量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作用的发挥《意见》明确提出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明确水位控制指标和水量指标一样,都是取水许可、地下水超采治理等的重要依据;要求对不满足地下水总量控制、地下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要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限期开展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取用地下水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维持合理地下水位;对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要进行提醒和督促整改。
2023年底实现非农地下水取水口计量全覆盖监测计量是水资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意见》要求加快完善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提出到2023年底实现非农地下水取水口计量全覆盖的近期工作目标并且要求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要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其中农业灌溉机井等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应积极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用水量。
此外,对需要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取水规模进行了具体规定目前山东拥有规模以上农业灌溉井80多万眼,占规模以上地下取水井总数的90%以上农业灌溉井面广量大,一直是地下水管理的难点为加强农业取用地下水管理,防止出现农业灌溉井未批先建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地下水超采区防止出现“边封停边开凿”事件发生,《意见》规定,新凿机井需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对现存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机井,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于2023年年底前办理完毕,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法进行封填首次对地下工程建设涉水管理作出要求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设,会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不利影响。
为防止地下工程对地下水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条例》首次对地下工程建设涉水管理作出要求,同时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的地下工程建设规模,以及需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地下工程建设及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量规模,便于地方工作开展。
从2016年起,山东集中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至今已近8年时间,地下水超采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意见》从实际出发,提出要加快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划定工作成果及时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进行调整。
此外,结合国内外地下水超采治理的最新技术方法,《意见》除要求加强水源替代、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等常规措施外,提出要积极探索推进利用地表水等水源回补地下水,提高我省地下水超采治理水平和成效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