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和联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一样吗)趣话建工|如何理解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admin 2023-10-30 10:23:02 浏览量:0
问题描述:
最佳经验

年轻的后生向单位的老专家请教,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老专家急着开会,让我帮着解答一下,想着后生们刚来单位不久,对建设工程并不熟悉,若是援引各类法条,他们必是听的云里雾里,不如另辟蹊径,换种新潮的解释方法,以求触类旁通。

生活场景的代入先抛开工程不谈,说说生活中的事儿小明花8000块买了部心心念念的新电脑,结果正常使用没两个月,屏幕显示不正常了,出现了花纹,小明很生气,拿着电脑跑去了售后服务中心,对着客服MM说:“电脑显示屏出了问题,请予以维修。

你们厂家有承诺的,整机质保一年,三年保修”客服MM没说什么,查验了一下外观,说道:“外观上没有人为损坏的痕迹,但具体要以维修工程师拆开以后检查为准,如果非人为损坏,厂家是可以提供免费维修的,如果是人为因素导致,可能需要您自费修理。

”经检测,显示器出现花纹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售后对电脑进行了换件维修后返还给小明小明开开心心的拿回电脑,使用了两年半,在保修期即将届满时,显示器再次出现了问题,无奈的小明再次跑去售后服务中心,这回,他将要按照厂家标识的配件价格和工时服务价格进行付费维修。

工程场景的探讨在上面这个大家熟悉的生活场景中,小明的电脑经历了两次维修,一次免费,一次付费那么类比到建设工程领域,厂家提供的一年免费质保,其实就是缺陷责任期;厂家提供的三年保修服务,其实就是质量保修期看到了吧?二者的差异还是挺大的,千万不能混作一团。

然而,在实务中,不少发包人在合同约定中表述不严谨,给承包人带来的很大的困扰,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之一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法规中对这二者是如何规定的吧!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缺陷给出了定义,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期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法言法语不易懂,我们还是类比常见的商品来举例子吧!消费者花大价钱购买的产品,比如电视、手机这种,总不能用个十天半个月就坏了吧,那么厂家就用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来为这个产品提供了质量保证,可以理解为广义一种担保方式,让大家买放心,用的舒心,其本质是为了满足产品的可用性,而提供的一种缺陷修复服务,通常为1年,当然,空调、洗衣机这种大家电,服务年限可能更长一点。

投资人花了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建设的工程,如果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没有遭受外力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出现了地面开裂、瓷砖脱落、屋面漏水的情况,这是明显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当然要负责修复,工程的行话叫做“消缺”,消缺工作不可能无时间限制的进行,所以这时便引出“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小结(敲黑板):缺陷责任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返修责任此处特指承包人应当修复至满足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该条规定的无效,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此外,该条还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筑不同部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等质量保修期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通俗的讲,建设工程通过发包人的竣工验收之后,5年内出现漏水的问题,如果属于非人为、非外力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该提供保修服务,当然,5年期限届满之后,发包人再请承包人过来修复,就要自掏腰包啦理论对比的探索二者的相同点1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功能存在一定的重合。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要求承包人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保修,并且对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责任2法律允许发包人、承包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进行约定法律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可以是六个月、一年或两年。

法律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质量保修期限进行约定例如,发包人可以约定承包人对建筑屋面防水提供6年保修说白了,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嘛3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起点相同,期限存在重合。

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并且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质量保修期一般不低于2年,质量保修期的存续期间一般都会包含缺陷责任期转化成数学语言,就是缺陷责任期是质量保修期的子集。

二者的不同点1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预留保证金对工程质量担保,而质量保修期内并无预留资金的要求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维修义务且预留质量保证金对缺陷进行担保的期限工程质量保修期则完全不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承包人预留资金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义务且缺陷责任期届满为基本前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质量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工程质量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大白话: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拿真金白银做担保,质量保修期是承包人拿自身信用做担保,所以工程人常说的质保金就是质量保证金,而非质量保修金。

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均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只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是质量保修期内已经实际出现的质量问题。

结语:本文旨在通过有趣的例子,为初涉建设工程行业的相关人员或法律工作者进行专业名词的解读,不作法律专业知识的探讨,如果你有不同观点,不必争论,争论就是你赢本文作者:电力工程企业法律专家、公司律师、FIDIC认证咨询工程师、电力行业造价工程师,拥有丰富的电力工程项目经验及法律纠纷处理经验,具有“法律+工程+造价”复合背景,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新能源领域。

资讯来源:http://www.xxyiy.cn/news/show-264.html

sdfsdf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