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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4月30日,今年24岁的杭州姑娘小许将迎来自己的婚礼,本是喜气洋洋的事,没想到距婚礼还有十天时,她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快结婚的小许在老家杭州建德约了一个新娘试妆服务,后因不太满意妆面效果,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妆容前后对比图和沟通过程,帖子中没有点名,但店家认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索赔2.6万。收到起诉状后,小许很吃惊,她在社交媒体上表示:“我从来没在任何平台上提及店铺以及化妆师的相关信息,只是单纯地分享我个人的试妆经历,不理解诉讼书上说的伤害到底是怎么造成的。虽然仍在忙碌地准备婚礼,但我会积极应诉。”如今,在网络平台,由“差评”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不在少数。那么,正常网络“差评”和侵害商家名誉权应如何界定,它们的边界在哪里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准新娘晒试妆对比图
婚礼前10天收到传票
“最近的状态就是一边准备婚礼,一边写答辩状,白天还要忙工作,虽然很累,但我从没想过逃避。”近日,杭州姑娘小许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讲述了在婚礼前10天接到法院传票后的心路历程,她表示婚期临近,没想到会遇到这么糟心的事情,“多少是有点焦虑的,我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这样一来,还是给我造成了精神内耗。”
小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事情要从今年2月说起,即将在两个月后举行婚礼的小许在老家杭州建德约了一家店铺的新娘试妆服务。当时她觉得试妆的妆面效果并不好,但也考虑到化妆师可能一开始不了解其长相特点,加上不想再折腾,还是向店家交了2000元定金约了婚礼化妆服务。然而在后续的沟通中,双方对妆容发生了一些分歧,最终协商退款,小许向店家支付了200元试妆费和200元试纱费,店家退还小许1600元。这次试妆之后,小许于2月20日将自己的试妆照和平时的照片一起发到社交平台上作对比,与网友分享了这次并不愉快的试妆经历。
小许发帖分享了这次试妆经历
没想到当天,店家看到了小许发的帖子,认为她发布的对比图暴露了店内的背景装饰,并与小许在微信上沟通,小许向店家表明自己只是作为一名博主向网友分享备婚经验,并没有暴露化妆师的姓名和具体店铺名字。记者从两人的聊天截图中看到,店家在聊天最后以“祝你幸福”结束了对话。当小许以为这事就此结束时,3月1日,她突然收到了一条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短信,发现自己被店家起诉了。
记者在小许晒出的民事起诉状中看到,店家以“原告店铺声誉受到极大影响,化妆师的精神状态极糟糕,很多同行对其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其已经好几天没有睡好,非常憔悴,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小许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6000元维权费用。4月20日,小许收到了来自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
小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将于5月线上开庭
准新娘表示会积极应诉
该案将于5月29日上午10:30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线上开庭审理。小许在社交媒体表示将会积极应诉,没有聘请律师,准备自己出庭。小许的婚礼会在4月30日如期进行,目前她还在杭州打工,4月28日准备回建德做婚礼最后的准备。
对于自己的这次试妆并被起诉的经历,小许已不愿意多说,“一切交给法院,相信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也有朋友建议小许反诉,但小许没有打算反诉,她一直认为人家付出了劳动,她也愿意给店家费用,即便是店家一直建议让她换其他的化妆师,她也给了他们共计400元的费用。
记者翻阅小许的社交媒体看到,从今年2月起,她一直在分享自己的备婚过程,包括如何试婚纱、挑婚鞋、选发型等,妆面的分享是她备婚笔记中的一部分。被这家店起诉后,为了顺利完成婚礼,小许又找了另外的新娘跟妆店,也在社交媒体上发了前后对比图,有网友在评论中留言说画得不错,也有网友表示画得不是很好看,对此小许认为,化妆好不好看比较主观,网友的任何评价都很正常,新的化妆师会主动和她说,哪里可以调整,比如说给她买了新的双眼皮贴,可能更隐形,她觉得这是两种不同的态度,“不可能说一个化妆师能够一眼知道我的优缺点,但在试妆过程中理性地与客户沟通与磨合,是一个跟妆师从业者所需要的能力。”
博主吐槽市场卖调表车
市场状告其侵害商誉
近期由网络评价引发的诉讼当然不止小许遇到的这一起纠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短视频平台“吐槽”二手车市场引发的诉讼。
去年10月,南京江宁的一家二手车市场发现短视频账号“某某二手车”发布的视频,该账号博主袁某在视频中说了自己帮客户从该市场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二手车,发现对方调表隐瞒真实里程。
“这个车是在南京某二手车市场买的,车况报的没有问题,但是你调了两万多公里”,袁某在视频中称自己“就不报车行的名字了”,但直接点出了二手车市场的名称。袁某在视频中还称:“作为南京最大的二手车市场,里面的二手车(商)有几百户,很多车都是调表的。”
袁某发短视频“吐槽”二手车市场卖调表车
南京某二手车市场认为,这些都是强调该市场及商户存在出售调表二手车、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该市场还发现,袁某并不是一名普通博主,该短视频账号是滁州一家二手车经销商在短视频平台注册的企业认证账号,而袁某则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手车市场认为,自己和对方的经营范围有较高重合,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对方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制作视频的方式编造、传播前述大量虚假信息及误导信息,且上述视频、文字及语言描述指向的对象能够确定就是该市场,这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二手车市场将短视频博主袁某诉至江宁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相关视频,在短视频账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2万余元。
袁某则称,自己发布的信息属实,是对该车被调表的客观描述。他还辩称,双方分别主要经营南京和滁州市场,之间不存在正面直接的竞争,即使有影响也很小。袁某还称,自己发相关视频是为了告知消费者要明辨车辆是否调表,出于善意而非为抹黑、损害原告声誉。
该案承办人、江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被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这辆车是袁某手下从南京收来的。至于交易到底发生在哪里及卖车人到底是谁,被告方只提供了卖车人在微信上发来的定位。不过,该位置附近不止原告一家二手车市场。而转账记录显示,收车款也是直接转给了个人账户。
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正常“差评”和侵权边界在哪
且听法官和律师阐释
如今,不管是在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还是各种短视频平台,都能看到很多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而由“差评”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也不在少数。那么,正常网络“差评”和侵害商家名誉权应如何界定,它们的边界在哪里呢?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启骞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1205条规定,正常“差评”与侵犯名誉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正当行为,后者具有违法性和可责性。在判断时,具体应紧密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恶意”来进行审查,两者边界可以参考《民法典》中关于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场的不完善性和普通消费者核实信息能力有限,从督促和鼓励市场发展角度,需要对评价行为保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不宜随意认定侵权。”她表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认为,正常差评通常基于客观事实与个人观点,例如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不满意程度,而侵害名誉可能涉及捏造、歪曲事实,诽谤他人,导致受害方声誉受损。同时,正常差评应该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如文字描述、照片、录音等,侵害名誉的行为则可能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恶意攻击。此外,正常差评往往出于实际消费经历和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估,倾向于公正地表达不满。而侵害名誉的言论可能存在恶意诋毁、捏造事实等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张勇法官的回答则更为通俗直接:“我认为最基本是两点。第一,不能歪曲事实,一定要实事求是;第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把握住这两点,就基本不会出现问题。”
目前,除了像小许这样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家进行评价,一些公司团队也会进行网络测评,还有像江宁法院审理的这起商家之间对同行的评价。那么,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被评价者应尽的容忍义务是否相同呢?
对此,朱启骞认为,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一定程度上属于公众对市场的监督,这种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同时,法律法规仅对主体的具体行为进行定性,未根据评价主体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区分责任。因此,从被评价的经营者角度,其容忍义务及其程度不因评价主体身份而不同。而在具体个案中,如评价主体为专门的网络测评机构、同业经营者,基于专业性及这些主体对被评价对象了解的能力等更强,故这些主体评价时的注意义务要求相应更高,因此评价也需要更加谨慎。否则,如评价主体也系经营者,且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被评价的经营者可以依法维权。
而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消费“踩坑”时应当如何正确给出“差评”呢?朱启骞建议,在评价时应以描述客观事实为主,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入一些个人感受,避免使用过激或侮辱性用语,以减少纠纷。
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万承源编辑|张冰晶剪辑|万惠娟主编|陈迪晨图片和视频素材: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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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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