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大事,我国《民法典》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完全自愿,无禁止结婚情形的,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
婚姻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矛盾无法调和,为了各自以后的生活幸福,离婚是最后一条道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也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好合好散。如果因为子女、财产分割等无法协商一致,那只能来法院起诉离婚了。
具体案例
王某丽和毛某刚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因夫妻感情不和,王某丽提出和毛某刚离婚,毛某刚同意。双方到民政局打算协议离婚,但民政局却告知王某丽,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原来,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得知,毛某刚曾在2000年3月20日,与张某艳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尚处于登记状态(对此,毛某刚的说法是与王某丽结婚时,和张某艳处于分居状态,好几年都找不到张某艳了)。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王某丽,他们的婚姻关系需要到法院才能解除。
于是,王某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毛某刚的婚姻关系。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知其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她与毛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只能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于是,王某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毛某刚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毛某刚在与案外人张某艳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王某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重婚。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丽与被告毛某刚的婚姻无效。
法官提醒
在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身份情况,确定对方说的身份情况真实可靠、无虚假伪造情形。打算进行结婚登记,更是要打听清楚对方的个人情况:
1、双方是否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对方是否此前已经结过婚,尚未解除婚姻关系;
3、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确定上述三条都无问题,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婚姻关系才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知识点来了
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未办理婚姻登记,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一问一答
是否只要对方重婚,被重婚者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否。如果重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动或被动与原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则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被重婚者不能再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双方只能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与配偶离婚,但是配偶已经下落不明好几年了,如何起诉,是宣告配偶失踪或者死亡,还是直接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且有了子女和共同财产,现在双方感情不合,协商不成,到法院如何起诉?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哪种情形下返还彩礼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今日一语: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编审:杜晓怡
文章:尚 卿
原标题:《【约法一章】婚姻——人生中的大事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