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二手车一车一况、一时一价。价格谈妥,合同已签,原是板上钉钉,怎知又生变故。另寻买家车价大跌,卖家怒告前买家,结果……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卖亏了,买家得赔钱
小徐准备把旧车卖了换辆新车,在车行的撮合下,与小林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合同》,约定将旧车以24.5万元的价格卖给小林。双方还在合同空白处手书“此价格保价到小徐提新车,在车辆无事故、公里数无激增的情况下,小林按签订合同价购买车辆。”
小徐一拿到新车,就通知小林提车。连续催促多日,小林只说除非价格降至19.2万元,否则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为减少损失,小徐便以19.6万元的价格将旧车另售他人,售前亦将此事微信告知小林。小徐认为小林违约导致其降价出售车辆,小林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3万元。
有变化,卖家没道理
小林称,案涉车辆的车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车辆的里程比合同签订时增加了近1万公里,且车身存在多处明显刮痕,显然发生了公里数激增和出现事故的情形,自是不能按照24.5万元的价格成交。同时,从双方签订协议到通知提车,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众所周知,二手车的使用时间越长其价值越低,目前车辆市场价格已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
最后,对于这些变化,他主动与小徐进行沟通,也提出了“按比市场价高一点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的替代方案,其并不构成违约。即使认定构成违约,小徐也无证据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
是违约,损失当赔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仅约定合同项下车辆交付时间是原告小徐提新车时,未约定具体的交付期限,原告小徐在满足交付条件时已多次提出交付要求,但被告小林拒绝,其辩称的“里程激增”“车身划痕”均无证据证明,故被告小林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因违约解除,原告小徐作为守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即被告小林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被告小林违约拒不履行合同,原告小徐最终以19.6万元的价格售出合同项下的汽车,差价损失为4.9万元。即使案涉车辆在拟交付时已经贬值,合同已强调“本车保价到新车提车”,原告小徐有理由相信直到新车提车时,被告小林均能以合同约定价格购车,且被告小林在原告小徐通知履行合同前,从未提出解除合同,使得原告小徐丧失了在提新车前的几个月内另行交易涉案车辆的机会,故贬值的损失也应主要由违约方即被告小林承担。
考虑到5个月交付车辆确有客观因素,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差价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被告小林作为违约方应承担大部分损失,酌定被告小林承担差价损失的70%即3.4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纠纷。二手车价格确实会随时间变化而产生波动,但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保价”,且“保价”条款是手写另行添加,说明买卖双方对此问题有一定的认识,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买家在签订合同之时自愿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当合同已具备履行条件,买家拒绝履行合同,显然有违诚信,也让卖家丧失了尽快另寻合同订立机会的可能,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只是交易期限的延长确有客观原因,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买家的赔偿比例与金额。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交易市场价格变动相对较快的物品,应格外注意合同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审慎考虑,避免纠纷。
采写:南都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肖辉燕 李宇欣